•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律包 > 信托法 > 信托设立 > 详情

一般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哪些

来源: 律图|0 2022-09-01 15:43:53

一、一般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哪些?

信托只能以书面形式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应载明哪些基本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信托的特点有哪些?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四、设立信托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除了书面形式之外不能以其他的形式设立信托,例如口头约定的信托行为就是无效的,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一般书面文件当中应该写清楚设立信托的目的,对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受益人的信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等基本事项。

标签: 信托成立 信托设立 信托合同 什么是信托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律包,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41
违法和不良信息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