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涉外收养程序有哪些步骤
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一)、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二)、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交收养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二、涉外收养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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